国家开放大学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关于2021年—2024年国家开放大学分部办学评估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1-06-15 浏览:5197 作者:长春开放大学
国开质量〔2021〕3号
国家开放大学各分部:
在2020年国家开放大学河北、浙江、福建、山东分部试点评估的基础上,国家开放大学联合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印发了《国家开放大学分部办学评估方案(含指标)》(国开质量〔2021〕2号),在充分考虑分部申请时段意向基础上,现对本轮分部办学评估作出统筹安排,具体通知如下:
一、评估时段安排
2021年下半年:宁波分部、广州分部、四川分部、西安分部;
2022年上半年:天津分部、辽宁分部、黑龙江分部、河南分部、重庆分部、新疆兵团分部;
2022年下半年:山西分部、内蒙古分部、安徽分部、湖北分部、深圳分部、成都分部、甘肃分部;
2023年上半年:沈阳分部、大连分部、上海分部、南京分部、湖南分部、贵州分部、青海分部;
2023年下半年:北京分部、吉林分部、长春分部、厦门分部、江西分部、青岛分部、陕西分部;
2024年上半年:哈尔滨分部、江苏分部、广西分部、海南分部、云南分部、宁夏分部;
2024年下半年:武汉分部、广东分部、新疆分部、西藏分部。
二、相关工作安排
1.国家开放大学总部设立评估工作专项经费,制定《国家开放大学分部办学评估工作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用以保证评估工作顺利进行。
2.请相关分部根据时间安排和《国家开放大学分部办学评估方案》要求,开展自评自查自改,按时提交自评报告和自评打分表、准备评建材料,按照专家组要求做好接受远程评估和实地评估相关工作。上、下半年接受评估的分部须分别于当年4月1日、9月1日前将《国家开放大学分部办学评估相关人员信息表》电子版(附件2)报送至国家开放大学质量监控部邮箱(pgb@ouchn.edu.cn)。
3.远程评估期间,专家将通过查看分部自评报告、自评打分表,结合数据评价(总部提供的分部教学、教务、质量管理等相关数据)、网上检查(使用国开学习平台)、远程听评课、电话访谈(教师、学生、管理人员)等方式了解分部办学基本情况。请参评分部配合国家开放大学总部全程做好远程技术支持。
4.实地评估期间,专家组依据评估指标,结合远程评估了解的情况,进一步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考察、听课、座谈(访谈)等方式了解核实情况并作出判断。实地评估重点关注分部本身,视需要延伸考察2个相关的学院/学习中心。
5.评估结束后,各分部须在评估结论正式印发后2周内根据评估反馈意见向总部提交整改工作计划(一年内完成),整改完成后2周内提交整改工作报告。
三、相关要求
1.相关分部须认真落实《国家开放大学综合改革方案》,依据《国家开放大学分部办学评估准备工作指南(2021)》,“促规范、促建设、促改革、创特色”,以平常心、正常态做好自评自建工作。
2.相关分部须按照教育部和属地防疫工作要求、参照《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评估认证现场考查工作疫情常态化防空操作指引》做好疫情防控与应急事件处置工作,在确保防疫安全和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基础上推进评建工作。接受专家组入校评估,不应增加师生额外负担。如遇疫情等特殊情况影响,请及时与国家开放大学总部联系。
3.分部必须保证所提供评建材料的真实有效、数据信息准确无误,对专家组查实指出的问题坚决落实整改。评估过程坚决杜绝弄虚作假,不走过场、不搞形式主义,不做突击式或阵风式评建。
4.专家组入校评估考察的城市交通、住宿、工作餐、市内交通、会议室租赁费、劳务费用等支出由国家开放大学总部承担,具体支付办法依照《国家开放大学分部办学评估工作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具体工作请分部于事前与专家组秘书联系确认。评估期间,相关分部不得与专家发生任何经济往来。
5.专家组入校期间,分部须遵循“七不”要求,即:校领导不迎送专家、不安排任何形式宴请、不安排上级领导接见、不召开汇报大会(包括开幕式、闭幕式)、不组织师生文艺汇演、不送礼物、不超规格安排食宿等。
6.评估期间,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设立网上监督举报信箱(pgzxzhc@heec.edu.cn),接受来自社会的监督。
评估工作联系人:栾斌、王佳
联系电话:(010)57519170、57519478
电子邮箱:pgb@ouchn.edu.cn
附件:1.国家开放大学分部办学评估工作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试行)
2.国家开放大学分部办学评估相关人员信息表
国家开放大学 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中心
2021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