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开放大学开放教育学籍管理办法 (试行)
日期:2022-11-05 浏览:1131 作者:长春开放大学
为了加强学籍管理工作,保证人才培养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开放大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结合长春开放大学教学、教务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在长春开放大学的国家开放大学学历教育各专业学习的学生。
二、入学注册
第二条 国家开放大学开放教育专业招生实行入学资格审核和入学水平测试制度。符合入学资格并通过入学水平测试的学生, 可以持入学通知书到长春开放大学指定的学习中心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取得国家开放大学相应类别、层次和专业的学籍。
第三条 学生基本信息是学生学籍管理、毕业证书电子注册的依据。入学注册时,学生须在认真校验《国家开放大学报名登记表》的内容后签字,并对签字的内容承担相应的责任。入学注册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民族等基本信息不能随意更改。
第四条 学生学籍实行学分制管理,学生学籍从入学注册起8年内有效。
第五条 新学员入学时将自动注册国家开放大学终身学习档案,可保存在读期间学习记录和成果。
三、信息修改
第六条 学习中心在接收到新生数据及录取通知书后,在限定时间内,组织学生对个人基本信息进行核对并签字确认。若学生信息有误,需组织填写并上报《学生基本信息更正情况统计表》,同时上报修改支撑材料。属招生录入学生基本信息错误的,仅在入学第一学期提供修改机会。
第七条 学生在学期间发生姓名、身份证号等个人基本信息变动的,须及时向学习中心提出修改申请,并提供支撑材料。
第八条 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和国家开放大学学生信息管理规定,学生在籍期间,不得对姓名、身份证号(含出生日期)进行双修改。
第九条 按照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有关规定,学生毕业后不得对学习期间和学历信息上的个人信息进行修改。
四、课程注册
第十条 学生在专业教学计划(或专业规划,以下通称“教学计划”)指导的课程范围内进行课程注册。
第十一条 课程注册按学期进行。学生每学期所学课程均须办理课程注册。
1.学生在学习中心办理课程注册手续。
2.学生根据学习中心的教学安排,在导学教师的指导下,在专业课程范围内自主选择拟修课程。
3.课程注册分为首次注册和再次注册。首次注册指拟修的新课,再次注册指需重修的课程。
4.未注册的课程,学生不能参加该课程的学习、形成性考核和终结性考试。
五、课程考核及成绩评定
第十二条 有关课程考核的要求,按照国家开放大学、长春开放大学考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课程综合成绩一般由形成性考核成绩和终结性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形成性考核成绩和终结性考试成绩的合成及其比例,按照课程教学实施方案执行。综合成绩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凡课程综合成绩合格者即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六、学籍异动
第十四条 学生因工作调动、家庭搬迁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
1.新生入学后第一个学期不能转学转专业。
2.学生本人在学期开学后2周内(含第2周)向学籍所在学习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家开放大学学生转学审批表》(附表1),省际转学填写《国家开放大学学生省际转学审批表》(附表2)。
3.学生持《国家开放大学学生转学审批表》或《国家开放大学学生省际转学审批表》到转出、转入的学习中心办理转学手续,转学之前所取得的学分及学习成果随终身学习档案自动转入所迁入的学习中心。省际转学,还需在长春分部及相应省级分部办理转出、转入手续。
4.学生申请转入的学习中心开设相同年级、相同专业且能够提供教学服务,方可转学。
5.学生转学前已获得的符合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要求和学分替换要求的国家开放大学或长春开放大学考试课程综合成绩及学分仍然有效,并按实际成绩和学分记载;综合成绩不合格的课程,转学后不需要重新进行课程注册,已取得的形成性考核成绩、终结性考试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
6. 转学后学籍有效期仍从入学注册起计算。
7. 申请转学同时可以申请转专业,但须符合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所规定的条件。
第十五条 学生因工作调动、不适应本专业的学习等原因可以申请转专业。
1.入学后第一个学期不能转专业。
2.学生本人在学期开学后第2周内(含第2周)向学籍所在学习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家开放大学学生转专业审批表》(附表3),经长春开放大学审核批准后,即可转专业。
3.学习中心开设相应专业且能够提供教学服务。
4.学生已获得的符合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要求和学分替换要求的国家开放大学或长春开放大学分部考试课程成绩及学分仍然有效,并按实际成绩和学分记载。
5.转专业后学籍有效期仍从入学注册起计算。
第十六条 学生可以自愿退学。
1.学生本人向学籍所在学习中心提出申请,填写国家开放大学自愿退学申请表(附件4),并由学习中心审核批准后,上报长春开放大学审核,即可退学。
2.学生自愿退学后,学籍即告终止。
3.自愿退学的学生可重新报读国家开放大学。
七、图像采集
第十七条 图像采集是学生在学期间学籍信息及毕业后学历人像信息与毕业证书、毕业生档案材料上人像信息一致性的保障,学习中心须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工作流程,保证图像采集质量。
第十八条 图像采集须在学生毕业前完成,学习中心可参加新华图片社统一采集,也可访问新华社大学生图片信息采集网自行采集。
第十九条 图像采集标准须严格按照《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图像采集规范及信息标准》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 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以下简称“学信网”,www.chsi.com.cn)对毕业生学历人像照片进行质量检测,凡照片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予学历上网。
八、毕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达到毕业要求,颁发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毕业要求包括:
1.学籍有效期内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毕业总学分及模块最低学分。
2.修读二年制专业,学习时间不得低于二年半。
3.思想品德经鉴定符合要求。
4.已完成新华社毕业生图像信息采集。
4.由本人提出毕业申请,并填写《国家开放大学学生毕业申请表》(附表5)。
第二十二条 毕业审核每学期进行两次,每次分为毕业预审、毕业审核、毕业终审及证书办理四个阶段。具体时间及工作安排执行《长春开放大学办理开放教育毕业审核和毕业证书办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毕业审核和学位审核须同步进行,凡本学期申请学位的学生,教学点平台需同时进行申请毕业和申请学位;暂缓毕业的学生不可进行申请毕业和申请学位;只需毕业证书不需学位证书的,申请毕业和不申请学位。
第二十四条 毕业证书由国家开放大学统一印制并颁发。毕业证书基本内容包括:
1.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2.专业、学制、层次(专科、专科起点本科、高中起点本科等)。
3.毕业时间:每年1月以前(含1月)达到毕业要求并申请毕业的为当年1月,每年7月以前(含7月)达到毕业要求并申请毕业的为当年7月。
4.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彩色(蓝底)照片并骑缝加盖国家开放大学钢印。
5.学校名称及印章,国家开放大学校长签名。
6.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注册证号)。
7.批准文号:(78)教工农字089号。
第二十五条 毕业证书由各学院统一到省校领取并发放。毕业证书发放期间,各学院、学习中心要妥善保管收到的证书,学生领取证书时应要求学生确认毕业证书和学信网上的信息是否准确,如有问题及时反馈。
第二十六条 教学点在提出毕业申请之后负责组织学生填写毕业生登记表,并将报名登记表、成绩单及毕业生登记表纳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二十七条 毕业证书遗失,不予补发。经学生提出申请,可出具毕业证明书,毕业证明书与原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八条 毕业证明书由国家开放大学出具。学生办理毕业证明书须向省校提出申请,具体要求执行《长春开放大学开放教育毕业证明书办理实施细则》。
九、学位
第二十九条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按照学位颁发专业的不同,由对应的学位授予高校或国家开放大学授予。
第三十条 毕业生申请学位,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及国家开放大学与学位授予高校共同制定的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毕业生须在申请毕业同时申请学位。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长春开放大学初审后,如合作高校颁发学位的专业,经国家开放大学复审、由学位授予高校终审;如国家开放大学颁发学位的专业,由国家开放大学终审。具体事宜,由合作高校终审并颁发合作高校学位的,按照国家开放大学与学位授予高校共同制定的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执行;由国家开放大学终审并颁发国家开放大学学位的,按照国家开放大学制定的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未通过学位终审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十、缴纳相关费用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须在规定时间,依据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及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
第三十四条 学生中途退学或被开除学籍,已发生的注册建档、学习和考试等相关费用不予退费。
十一、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执行,原《长春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学籍管理办法(试行)》(长电大发[2006]9号)同时废止。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有政策、规定调整,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长春开放大学负责本办法的解释及修订事宜。
2.国家开放大学学生省内转学审批表
3. 国家开放大学学生转专业审批表
4. 国家开放大学自愿退学申请表
5.国家开放大学学生毕业申请表
6.国家开放大学办理毕业证明书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