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开放大学实践教学管理规定

日期:2021-09-01 浏览:1098 作者:长春开放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践教学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实现应用性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教学环节。做好实践教学工作对保证远程开放教育人才培养质量有着特殊重要的意义。为加强开放教育实践教学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实践教学工作,提高实践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 实践教学体系

第二条 实践教学一般包括课程实践和综合实践两部分,综合实践环节又分为社会实践和毕业论文(设计、作业)

第三条 课程实践是根据课程教学的要求,在真实或模拟环境下,结合课程内容和社会生活及工作实际情况进行的验证性、基础性或综合性训练,旨在培养和提高学生的课程实践能力,为专业学习及专业实践教学打下基础。
  理工科类的课程实践一般包括课程实验、课程大作业、实践性课程等。
  文经科类的课程实践一般包括课程实务、案例分析、课程社会调查、课程大作业、实践性课程等。
  具体要求见《长春开放大学课程实践教学实施细则》。
  第四条 社会实践是根据专业教学的要求,在真实或模拟环境下,结合与专业培养目标密切相关的社会活动,对学生进行的综合性或设计型训练,旨在加强学生对社会的了解,培养和训练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的专业实践能力和对专业知识的初步应用能力。
  理工科类的社会实践一般包括教学实习、课程设计、生产实习、毕业实习等。
  文经科类的社会实践一般包括教学实习、社会调查、毕业实习等。
  具体要求见《长春开放大学社会实践教学实施细则》。
  第五条
毕业论文(设计、作业)是根据专业教学的要求,对学生所学知识和理论进行综合运用的训练,旨在培养学生基本的专业研究意识与素养,提高专业应用能力,重在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学生的创新意识和专业素质得到有效提升。
  理工科类该环节一般包括毕业作业、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
  文经科类该环节一般包括毕业作业、毕业论文等。
  本科学生必须撰写毕业论文或进行毕业设计,专科学生可撰写毕业作业。

第六条 各专业实践教学安排由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课程教学实施方案具体规定。

第三章 实践教学管理

第七条 长春开大的主要职责
  1.根据国家开放大学有关文件,负责制定本校实践教学各项实施细则和相关管理制度,部署和落实本校实践教学工作,对分校及学习中心的实践教学工作进行指导、检查与评估,对
毕业论文(设计、作业)成绩进行验收。
  2.成立实践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指导本校实践教学工作,接受并审议学生提出的
毕业论文(设计、作业)成绩的审议申请。
  教务科研处为实践教学的常设管理机构。
    第八条
各分校、学习中心成立毕业论文(设计、作业)工作小组,根据本规定要求负责实践教学工作的具体组织、管理、实施。制定适合学习中心实际的实践教学实施方案并上交长春开大备案,落实实践教学工作。

第九条 实践教学过程中要求保存的材料、档案(电子稿和文字稿各1份)由学习中心教务管理部门存档备查,集中统一保管,保管期限为学生毕业后2年,并将材料、档案清单报长春开大备案。各分校及学习中心应加强对开放教育毕业论文(设计、作业)工作的监控和管理,提高毕业论文(设计、作业)工作的教学质量,规范毕业论文(设计、作业)工作各个环节。

第四章 实践教学条件

第十条 师资配备。各分校、学习中心须根据教师配置要求配置实践教学专兼职教师,尤其是能够胜任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工作要求的“双师型”教师。根据本管理要求,安排指导教师的工作量,规范实践教学指导和教师管理工作。 
   各分校和学习中心要按照国家开放大学关于答辩主持人和答辩教师资格的相关规定,落实答辩主持人持证上岗制度,严格答辩组成员的资格审查,保证答辩工作的规范和质量。
  第十一条 资源建设。各分校及学习中心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条件、不同专业、不同实践形式的特点,发挥现代信息技术媒体手段的优势,开发适应不同需要的实践教学文字教材、音像教材、课件等多种媒体资源。同时,要建设适应教师和学生实际需要的实践教学资源,如实践教学指导手册、实践教学案例汇编等。通过自建、共建或直接引进等方式不断拓宽资源建设渠道,并不断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实践教学基地。
实践教学基地是学校实践教学和社会服务工作的重要支撑条件,承担着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任务。

各分校、学习中心要通过自建、借用和共建等多种方式,以及与其他高校及社会组织签订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共享协议等方式,落实实践教学基地工作。特别是要加强与当地高校、行业、企业及相关教育机构与组织的合作,共建共享多种类型和多种用途的实践教学基地,从实践内容、数量和质量等多方面满足实践教学的需要。要狠抓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及使用管理,省校统筹本地区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保证各分校、学习中心每个专业(相同专业可不分层次)在保证实践教学需要前提下,通过共建共用方式保证每个专业至少有一个实践教学基地。要增强教学设施和实践项目的适用性以及专业实践教学条件的通用性,提高实践教学基地资源的利用率。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完善实践教学,引入或开发虚拟实验/实训系统。
  第十三条 经费保障。各分校、学习中心要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加大对实践教学工作的经费投入,采取切实措施改善实验、实习设施条件,加大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投入力度,创造良好的实践教学软硬件环境。

第五章  成绩评定、争议与审议

第十四条 各分校、学习中心依据本管理规定评定学生实践环节成绩。长春开大组织对分校、学习中心学生实践环节成绩的验收。长春开大在验收过程中可以依据验收专家的验审意见及有关规定更改分校、学习中心的评定成绩,并详细说明更改理由。国家开放大学组织对长春开大验收结果的终审,国家开放大学终审后确定的成绩为最终成绩。
  第十五条 学生对
毕业论文(设计、作业)成绩有异议的,须在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向所在分校或学习中心提出审议申请,所在分校及学习中心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长春开大审议。长春开大须在接到该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该申请进行审议并公布审议结果,逾期则视为申请人申请成立,成绩原则上应予以修改。  
  
毕业论文(设计、作业)成绩审议办法见《长春开放大学毕业论文(设计、作业)教学实施细则(试行)》。

第六章  检查与评估

第十六条  长春开大通过年报年检、教学检查以及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各分校、学习中心实践教学工作进行检查与评估。

第十七条  实践教学工作评估主要内容

1. 资源和制度建设,包括必备的实践指导书、实践教学大纲以及必需的管理文件。

2. 实践场所建设,包括设备配置满足教学的状况,协议履行情况。

3. 师资配备,包括专兼职教师配备与资质。

4. 实践教学过程,包括教学安排,过程要求,专项教学检查方案及实施情况,实验设备及实践教学基地使用记录,成绩档案。

5. 效果与评定,包括实践活动各类报告以及批改情况,学生作品展示、综合技能考核与测试结果。

6. 实践教学研究,包括承担的科研项目,已完成的科研论文和相关成果。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印发的有关文件中与本管理规定不符者,以本管理规定为准。

 

                                长春开放大学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