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开放大学开放教育招生宣传管理办法
日期:2024-03-19 浏览:2968 作者:长春开放大学
长春开放大学与国家开放大学合作开展的开放教育(以下称开放教育)是我市人民群众更新专业知识和提升职业能力的重要途径。近年来社会上有关开放教育的虚假、夸大广告宣传问题日益凸显,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和我校的利益,严重破坏学历教育制度的严肃性,严重影响我校的社会声誉。为规范广告发布,净化教育发展环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和我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相关法规等,现制定我校开放教育招生宣传制度如下。
一、规范广告发布行为
(一)有关开放教育广告发布须遵守国家广告监管和教育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各分校、学习中心未经长春开放大学书面授权或备案,不得发布或以教育咨询、学历提升服务等名义变相发布涉及开放教育活动广告。有关书面授权或审查备案信息应主动向社会公开。未经长春开放大学同意,不得通过电话、短信等形式开展开放教育宣传和咨询服务。
(二)长春开放大学严格履行办学主体责任,完善广告宣传统一归口管理制度,做好内容审核。各分校、学习中心不得自行开展或授权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开展广告宣传。对于发现涉及违法违规广告,应主动交涉、澄清、处理并消除影响。
(三)有关开放教育广告内容,特别是有关入学条件、最低学习年限、学费标准及收取方式、报名途径、招生网站地址、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获取条件等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合法,不得出现“无需学习”“无需上课”等虚假违规内容,不得出现“快速取证”“免考包过”“考不过退款”等对教育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不得模糊开放教育与普通高校学历教育的关系区别;不得混淆技师学院,专修学院、研修学院等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与开放教育性质区别。
(四)长春开放大学监控各大门户网站、搜索引擎、电子商务平台、新媒体平台、自媒体平台、APP(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加强对开放教育广告发布主体、内容的审核,对涉及虚假夸大违规信息进行有效过滤,不得发布无授权或备案的相应广告及其他违法违规信息。
1.会同市场监管部门、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加强监管。及时将发现的违法违规广告线索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2.对认定违法违规的平台、APP等交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查处,切实落实主体责任。
二、建立长效监控机制
(一)加强领导,形成工作合力。充分认识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广告发布对于保障人民群众和我校合法权益、推动开放教育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细化措施,明确分工,形成合力,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标本兼治,健全长效机制。长春开放大学建立市场监管部门、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各部门间沟通协调、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监督惩戒等具有长效性、稳定性和约束力的工作机制,运用行政处罚、刑事打击、信用监管等手段进行综合治理。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通过举报热线、网络平台、微信公众号等向社会广泛征集问题线索,建立案件台账,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
(三)广泛宣传,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